标签 权利 下的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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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小问题 财富到底是什么,自由又是什么,是pay还是get,是行权还是赋权,是我有还是我能,或者是社会权利循环中的一个可闭合的权利程序。(a:vim,d:230505)( #GS #社会学 #权利 .)
May 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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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防范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利的膨胀,尤其是以形式公权力形式存在的事实私权利。公权力是抽象的存在,私权利才是真实的。也要警惕某些私权利的知识买办,他们很擅长拿抽象社科理论把水搅浑,想方设法的把公共利益从公权力那里转移到私权利手上,以便自己也能从中分一杯羹。这其中有一部分是真学术水平不高,但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权利买办也着实不少。(a:vim,d:230127)( #代理人 #权利 #知识分子 #社会科学 .)++
Jan 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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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和权利不是一回事,有些时候还是互斥的,但在自由主义的语境里,它们往往被混为一谈。于是,我们往往能见到很多场景下,某些当事人很有趣的迷惑发言,很人类。(a:vim,d:221211)( #自由 #权利 #自由主义 #GS .)++
Dec 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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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或3倍赔偿,前提是商家构成欺诈;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10倍赔偿,前提是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。
Sep 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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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系统自我赋权的自闭症案例++
Jul 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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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我很不喜欢人本思想衍生出来的观念叙事和社会系统,但它们至少是有较为完备的形式框架(虽然这个框架的基础是存疑的)。中国现在的市民阶层(中产)的权利意识就相当搞了,碰到什么问题,都先定义出个“权利”,然后进行申张,预设道德前提,真不能让你真的更有优势……(a:vim,d:220614)( #权利 #社会 #GS .)++
Jun 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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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生育和孩子姓什么,自由主义女权有一种精典的认知纠结:因为女性在生育养育过程中的贡献更大,所以:1.女性有更优先的生育决策权;2.孩子的姓女性有更大的决策权重。要说有没有道理,似乎也说得通,但从根本上来说,这种道理的基础是混乱的。一方面, 生育从来就不是一种“权”,另一方面冠姓根本就不是一种个体权利议题,而是一种社会关系议题。(a:vim,d:220202)(#社会性别 #生育 #权利 #社会学.)++
Feb 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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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调主体性的社会心理很容易发展成为这样一种情况:社会存在的分类中,不包含我的部分应该遵循社会达尔文主义,包含我的部分应该强调文明的价值。(a:vim,d:211207)(#社会心理 #权利 #人本思想.)
Dec 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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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利是一个非常无聊的概念,是存在意义上的致幻剂。当社会生活中,一个人开始用“XX权”开始自己的发言和行动时,基本上意味着Ta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谁,而且几首没有例外的,Ta所标榜的“权利”,一定会在某个节点超越边界,成为这个社会的负外部性,其存在的价值也会成为负价值。(a:vim,d:211026)(#权利 #现代性 #解构.)
Oct 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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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。法律调整的是权利关系,是社会性的存在。社会性的存在中,人和人是不同的,对社会的影响不同,不能用一个标准去约束和调节。如果以前的法律因为认知水平、治理能力、治理成本等因素,加上朴素的平等价值观,只能简单的强调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那么到了升级的时候了。(a:vim,d:210710)(#权利 #法律 #GS.)
Jul 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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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当的把符号化权利还原为功能性交易,可能会有助于缓解现代性社会的内卷现象和趋势——具体来说,比如:能够直接用物资或者服务来交付的社会权利,可以减少用货币作为媒介;能够用广义市场(包括部分三次分配内容)交易的,同样减少金融和权力在其中的作用——这么做还有个隐性好处:非传统市场化的劳动(如家庭劳动)也有可能流通和定价。(a:vim,d:210703)(#现代性,#GS,#权利.)
Jul 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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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这个社会的动力机制和评价体系仍然以[c:权利]为基础,那么所谓的[c:现代性陷阱]是逃不出去的,对于社会是这样,对于人也是这样。可能的解决方案,要么从社会工程意义上升级,要么重新定义[f:权利]这个概念,以及其后的叙事和分析体系。(a:vim,d:210701)(#现代性,#权利,#GS.)
Jul 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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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前面罗翔关于私权和公权的批评,用尽量中性和不带情绪的方式说明一下。公权和私权不是同一个逻辑层次的对象,社会权利关系是由无数种类型和主体性的私权力组成的,所谓的公权也是要附着于特定的主体的,其本质是公共职能价值和大块头私权利的混合体,而私权利相对更基础一些。(a:vim,d:210628)(#权利,#代理人.)
Jun 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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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私权而和言,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,都是公民的权利;对于公权而言,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,都是禁止的”(a:罗翔)——罗翔的上述说法有巨大的bug,极有误导性,对“公权”和“私权”的简单二分法,完全扭曲了真实社会的客观情况。社会事实上不是简单的“公权”“私权”二分,社会的权利主体是无限类型的私权利个体组成的混沌系统,善和恶的起点都是人,而非组织。
Jun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