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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前面罗翔关于私权和公权的批评,用尽量中性和不带情绪的方式说明一下。公权和私权不是同一个逻辑层次的对象,社会权利关系是由无数种类型和主体性的私权力组成的,所谓的公权也是要附着于特定的主体的,其本质是公共职能价值和大块头私权利的混合体,而私权利相对更基础一些。(a:vim,d:210628)(#权利,#代理人.)
公权的
恶
多数情况下源于其
代理人
(私
权利
主体或群体)基于自身
权利
诉求对规则的滥用和
价值
意义
的倾向性解读。比起对公权的惧恨,不如多关心一下如何避免
代理人
对公共
价值
和规则的绑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