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前面罗翔关于私权和公权的批评,用尽量中性和不带情绪的方式说明一下。公权和私权不是同一个逻辑层次的对象,社会权利关系是由无数种类型和主体性的私权力组成的,所谓的公权也是要附着于特定的主体的,其本质是公共职能价值和大块头私权利的混合体,而私权利相对更基础一些。(a:vim,d:210628)(#权利,#代理人.)

公权的多数情况下源于其代理人(私权利主体或群体)基于自身权利诉求对规则的滥用和价值意义的倾向性解读。比起对公权的惧恨,不如多关心一下如何避免代理人对公共价值和规则的绑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