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私权而和言,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,都是公民的权利;对于公权而言,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,都是禁止的”(a:罗翔)——罗翔的上述说法有巨大的bug,极有误导性,对“公权”和“私权”的简单二分法,完全扭曲了真实社会的客观情况。社会事实上不是简单的“公权”“私权”二分,社会的权利主体是无限类型的私权利个体组成的混沌系统,善和恶的起点都是人,而非组织。

没有纯粹意义上的“公权”,只有行使公共管理职能、代表集体价值的私权利个体和集体,如果组织做了,本质上是这些代理人——典型的代理人类型:政客,律师媒体公务员,广义祭司阶层(各类宗教的释经管理者,包括中国古代的士大夫,和他们当代的拙劣cosplay玩家:文人和中式公知

不要老想着给“伟大”和“崇高”的“”和“人性”找个利维坦式的敌基督,这是西方宗教文化的隐喻而已,人类自身才是各种负面社会现象的万之源和罪魁祸首,别啥事都往替罪羊身上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