还是那个观点,社会企业提供的产品必然有道德商品的成分,你就必须知道你真正的消费者(金主)及其需求是什么,确认这个至少是第二重要的事
还有,英国的富太太在东南亚穷国探索出来的社企模式,在中国发达地区,可能真的不适用。
基本分析:拐卖妇女到上海从事性服务业,在“正常”市场供给充分的环境下,对犯罪分子而言还是不是个理性的经济选择。
如果不是诱导而是胁迫,那么,涉黑的业务,一个社会企业干得来吗?
项目可接触的群体,会更容易支持什么类型的此类项目,应该是离她们近的、易于代入和参与、也更可能在上海落地的,服务对象继续强调是被拐卖到上海被迫从事性服务的女性,长尾意义上肯定是有的,但更可能这是一个想象中的议题
还有,企业卖的商品真的是这些女性生产的手工艺品吗?还是附着在这些商品上的道德价值和传播价值?
再就是,寻找这些女性完全可以通过已有的工作体系合作,自己找,信息严重不对称,难度极大,而且对资方和消费者价值并不大,不值得花太多时间精力去做,BD就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