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主义和私权利是如何简化这个世界的(a:vim,d:200625)(#私权利,#自由主义,#局限性.)++

媒体法律界、商界、文化领域……等等等等,这些以私权利为安身立命基础的场域,要求他们客观科学的说话是很难的,他们的思维方式和利益格局,注定了他们的观念天生偏自由主义,且缺少系统性思维的——某种意义上,他们厌一切复杂的东西

打个比方吧:假设你是一只生活在小树林里的兔子,你的生活没有太多的社会需求,你对于世界的认知和关注点在:食物在哪里、窝在哪里、狐狸等威胁在哪里,基因优秀的配偶在哪里等等。

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下,你是不太需要关注气候周期、城市包围森林、外来物种入侵这种复杂、长周期的议题的,因为在你的生命周期里,他们对你的影响难以被感知,基本上可以忽略。

这种情况下,你所理解的客观基本上是这样被定义的:微观尺度(个体自然生理属性为基础),简洁维度(以较为单一的视角和逻辑关注为基础)、功能标准(以个体或自然族群功能价值为基础)、变化厌(对于不确定性和约束性的本能反感)。

上述是一种主体性意义上的“客观”,它和结构意义上或者系统意义上的“客观”是两回事。主体性意义上的“客观”事实上是对于现象的主观的逻辑知识和规范化叙事的集合,这是一种基于原始本身的认知叙事实现。不能说错,只能说是其认知体系约束下的“客观”。

以上是智慧生物的特点,同时作为社会动物在“事实系统”和“逻辑系统”之外,又建构出了一个“观念系统”,它基于前两个系统经主体价值滤过之后,形成的一套意识形态。由于“事实”是无法全知的,而“逻辑”受制于知识约束和语言约束,“观念”又有价值观和利益的导向性,因此自然(及自由)主义下的认识和表达,注定是无法客观的。

进一步的,当不同的(广义)社会系统,将置于(狭义)社会系统经济系统政治系统中时,构成“社会”的社会身份带来的意识形态约束,与源自“自然”的主体利益和生理约束相结合——再经过上诉社会系统代理人体系的调节,同时成为了“目的”和“手段”——这一进程,康德的本主义理念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,它只能在观念系统中调整文化表态,但调节不了事实系统的程序实现。

不多展开了,回到起点:以私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,在反集体化的大块头私权利时,它才具有正常性;同时,当它在意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和碎片化的特质时,它才可能找到自然主义层面之上,更好的可能性——否则,它就只会成为一个森林里的动物玩家,可能是兔子、可能是狼、可能是老虎,也可能是老鼠,它能提出的一切观念,只具有人类学意义,而非其所追求的本主义的意义

最后补一句:媒体法律界、商界、文化领域、代议制政党的精英,严格意义上,已经不再是基础社会社群代表,他们已经异化为一个独立的“代理人体系”,有着其独立的立场、观念权利和角色诉求及表达——自由主义者应该反抗的不是所谓的代表“威权”的公权力,而更应该警惕的是这些代表私权利集合的代理人们,他们不代表公权利,他们恰恰属于大块头的私权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