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学教授真是一个挺尴尬的职业,学校希望你是个教书匠,学生希望你是个段子手,公众希望你是个专家,而你自己希望自己是个拉比……
罗翔同学在缺少对社会科学理解的基础上,试图用他有限的法学的知识体系和观念结构去评议时事,结果被驾驭不了的社会所反噬,也算是这个时代学科知识分子的普遍悲剧——知识水平永远低于社会现实,却总想居高临下的指点江山,结果别人不认帐……
关于罗同学的局限,简单列几点,不完全,供讨论:
- 存在先于本质,现实逻辑的基础不能为了你的逻辑自恰,被观念假设掉
- 法律是社会规制,不是宗教律法;法学者的法理至上和人本至上,本质上是一种宗教式的自我赋权;(背后有爽文逻辑,不展开)
- 社会是个复杂系统,总体至少分为事实、逻辑、观念三个子空间,并与包括社会学、政治学、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形成矩阵式的关系,法学和行政学一样,事实上是工程类的应用社会学科——用逻辑子集是无法有效理解和分析逻辑亲集的问题的。
——最后,语言就是思维、概念塑造人格,不是罗同学自己有什么人品问题,他的问题最多也就是知识的僭越和价值观的傲慢,西方法学本身有挺强的宗教属性,他在讲刑法是无疑是一流专家,但当他开始传道时,只能说是一个二三流的传道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