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个过程中,可能是管理团队和负责人的问题,也可能是理事团队的问题,还可能是具体事件放大了各种结构性的小问题。但根本问题在于政府的监管体系,对合规的无节制的要求,完全无视社会组织现实的发展阶段,非常用成熟型、体系内组织的治理标准,要求起步期/成长期、社会化的社会组织。
每多社会组织(民非、基金会),本质上就是发起人的朋友圈和公共事务办公室,民政坚持“理事会治理”“社会化运作”的管理原则,这原则没什么错,可是你管理的对象和你这要求不匹配了,你信不信发起人(不管是出资的还是创办者)没有对机构的“拥有感”后,这机构离死就不远了——僵尸化的活着不算
另外,这个过程中,负责人不擅长对于理事会的社会资本管理(如只会做事、不会做人的局限性),理事会(尤其是非出资的理事长)的自我认知偏差(如不负责任的行使与责任不对等的治理控制),也是机构玩完儿的常见原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