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于中国公益基金领域的现实,只谈“基金会发展促进”是不够的,以“专项(公益)基金”为对象的发展促进,可能更有空间——说明:这里的专项基金,可以是基金会下挂的,也可以是企业或者其它类型的法人主体内设的,比纯粹面向基金会的发展空间会大许多。多的不说,监管部门的那些过分严苛的合规要求和成本都会少许多。(a:vim,d:21010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