闲话:顺便说一下,比起国内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章程规定,境外的相关规制着实简洁许多,只提供了一个框架性的标准,中微观层面的东西都放给组织自己去制订完善,开放性着实高。不过一些内部机构设置和职务抬头和国内有差别,后面少不了误会和需要花额外的时间科普。
还有个问题,境外机构境内工作的开展,好像是境外法的地盘,想想当年对它的逐句研究,想想就头大。希望特区政府和相关机构先把这问题解决了吧,这个合规要求着实麻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