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的社会存在的本质是一种定义,没有不被定义的人。 ​当一个社会主体强调自己的社会存在是不能被定义时,就构成了一种悖论。这是一种形式上的错用,其本意往往指的是其不认同某种占主流规范下的角色定义。(a:vim,d:231007)( #GS #现代性 #社会 .)++

或者,其也可能是在其社会身份现有权利基础上,在增加某种免责的权利,或者申张一种其自定义的额外特别权利

你别说:[权利]和[自由]这两个概念的短路,是能创造出许多神奇的”逻辑“和”正当性“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