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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的社会存在的本质是一种定义,没有不被定义的人。 当一个社会主体强调自己的社会存在是不能被定义时,就构成了一种悖论。这是一种形式上的错用,其本意往往指的是其不认同某种占主流规范下的角色定义。(a:vim,d:231007)( #GS #现代性 #社会 .)++
或者,其也可能是在其
社会
身份现有
权利
基础上,在增加某种免责的
权利
,或者申张一种其自
定义
的额外特别
权利
你别说:[
权利
]和[
自由
]这两个
概念
的短路,是能创造出许多神奇的”
逻辑
“和”
正当性
“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