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语原文:“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, or it will not work”。
引文
“法律必须被信仰,否则形同虚设”
一句铿锵有力的话,让多少法学生心有戚戚焉,甚至让我们联想到了什么法治信仰等等。
但是,不好意思,你曾经的理解和这句话本身,或许并没有一毛钱的关系。
一、原文vs译文:一个对比
这句话是伯尔曼说的,出处是《法律与宗教》(_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_)的导言部分,原文是
“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, or it will not work”。
这里的英文感受,和中文翻译出来的感觉,大家可以自己评判一下,力度到底是不是一样的。
有趣的是,我把这句话放到搜索引擎中去搜索,用中文和用英文,得到的是完全不一样的结果。英文的许多结果感觉和这本书没啥关系,但是中文的结果中有了很多各种各样相关内容。
确实,如果我们把这句话简单的翻译成“人们得相信法律,不然法律就没用了”。那么,这句话恐怕很难引起像今天这般的轰动。在对这句翻译的批评中,熊秉元教授曾提出,原来普通的一句话被“化平凡为神奇”,有点超出了原文本来的意思;而大家的“共鸣”,与其说是呼应伯尔曼,不如说是反映了某种普遍存在的‘幽微意识’。同时,译者梁教授对熊教授的批评,也有过针锋相对的回应,包括这句话的位置、时代背景、词语理解和作者思想等等。对此处不再赘述,大家可以自行参考[1]。
经过这番讨论,或许我们可以认为:这句话在中文中的知名度,起码在搜索引擎看来,是高于英文的。
好,前辈们翻译,在咱们看来,或许都是神仙打架。而如果我们搁置翻译的问题,仅仅作为读者去看,或者说尤其是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,去解读这句话,或者说在某些场合想要引用一些话语的时候,咱们得负责任的。
那么,我们就要搞清楚,这到底是一句什么话?说这句话背景是什么?作者想要佐证什么观点?否则,我们就容易犯望文生义的错误。
二、历史vs现在:这句话是怎么来的?
这句话来源于《法律与宗教》一书,书的英文原名叫_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,_英文名儿中有“互动“(interaction)一词语,实际上本书确实就是在探讨法律和宗教这两对概念的相互关系。全书其实不太长,八万多字,是伯尔曼在波士顿大学的一系列演讲。
全书有四个章节,包括
- 法律中的宗教 I. Religious Dimensions of Law
-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_II. The Influence of Christianity on 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Law_
- 宗教中的法律 III. Law as a Dimension of Religion
- 超越法律、超越宗教 IV. Beyond Law, Beyond Religion
但尽管处理的是一些永恒的问题,这本书在作者伯尔曼看来,是具有时效性的(Timely instead of timeless)
本书中,一个关键的确认式描述,就是法律和宗教是两种不同的,但是有相互关联的两个概念,是两个社会经验的维度。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相互紧张关系的,但同时又相互依存。
Law and religion are two different but interrelated aspects, two dimensions of social experience.[2]Despite the tensions between them, one cannot flourish without the other.Law without (what I call), religion degenerates into a mechanical legalism. Religion without (what I call) law loses its social effectiveness.[3]
理解这句话,我们得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。这本书出版于1974年,作者伯尔曼生于1918,经历过世界大战的他,带有一种强烈的“忧患意识”的时代烙印:担忧西方文明的前途,担忧人类未来走向何方。
而西方法律传统,在作者所处的年代,正在面临法律与宗教分离的危机。作者所处的美国,更是十分混乱,各种运动纷纷兴起,后现代主义正在逐渐成为时下热门。大家都纷纷顾着对现有的制度一通抨击,觉得法律什么都不是——法律遭到了一场信任危机。
因此,我们理解伯尔曼这句话时,要有明白他到底在针对什么问题进行讨论。事实上,伯尔曼更多是希望通过西方的宗教资源,以缓解西方法律的现代性危机。
通俗的讲就是,就是这个社会上有一群“键盘侠”,天天嗷嗷叫,唱衰美国,说这些制度都即将gg了,法律在这里没什么鬼用”,而此刻伯尔曼站出来,大喊一声,不行,你得相信法律,大家都得相信这个制度和规矩,不然法律就彻底发挥不了作用了。
当然,这里伯尔曼指的要信仰的法律,是自然法还是实在法,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。
但得明白的是,这句话的提出,是有特定的历史背景的,是基于这本书本身的。这本书的主题,是法律与宗教的关联、互渗和互动,而不是说法律多么好,多么雄伟,我们大家快去信仰它!(摊手
三、别国vs我国:我们的“信仰”和西方的“信仰”,或并非同一个“信仰”**
我国的法律传统不同于西方,看到这句话,许多人就觉得,这个是讨论我们大家都要信仰法律的问题。甚至还有人把这句话放到了中国的语境中,引用来作为当下法治信仰的讨论。
这些观点或许都是有些许问题的。
首先,我国并不具备同西方类似的宗教传统和宗教资源——这个在今天已经几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真理了。
其次,我们和西方的宗教背景不同,我们所处的时代也不同。在西方历史文化传统中,法律与宗教不可分。比如被许多人认为是西方文明始祖的希伯来,法律和宗教是密不可分的(摩西戒律啊之类的,本身就是亦法亦教的)。但是我国其实并没有西方这样的历史文化背景。同时,在我们的法治建设中,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,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增多。我们并不是处在一个需要打破一切的时代,这个和彼时后现代主义盛行的西方很不同。
最后,当我们谈法治信仰的时候,我们谈的是中国人要建设强大自己的祖国,带有一种家国情怀,带有一种当代中国人的法治理想的色彩,这个“信仰”带有理想的色彩,带有奋斗的色彩,也带有理性选择和情感寄托,所以我认为,此处的“信仰”,和“宗教信仰”的“信仰”,还是有很多不同的。这里的法律,也当然的为我们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,保驾护航。
当然,如果你非要引用这句话,想要就此证明法律必须被大家信仰啊,法律多么好啊,大家都快来相信它,那倒也不是不行,只不过此时化用的或许是引申义,和原文或许有了一些出入了。
以上。(需要的人多的话,我试试把这本书的原文pdf分享给大家~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