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们需要考虑在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分析中导入集合式的分析方法,比如一种社会关系中,[权利]和[职责]同时计算,如A和B的特定社会关系中,两者的基本I(|权利)O(|职责)描述:A{I(x),O(y)},B{I(x),O(y)}。y的值可以是0甚至负数,但不能把y描述为x的形式存在,否则逻辑会发生短路,现实中的很多公婆有理的争议,问题就缘于此。(a:vim,d:210415)(#形式逻辑,#认识论,#方法论.)++

不过话说回来,混淆这个,也能给很多带在“爽”的感觉,比如很多男性向或者女性向的爽文,比如某些巨婴自我中心流氓逻辑,比如人本思想演绎到一定程度时的各种“正确”叠加出来的荒诞,很多都源于此。